機車騎士注意!一名網友表示,日前騎機車在路邊停車時,因為沒有打方向燈而收到罰單,讓他相當不解。文章一出後立刻引發熱議,有網友就出來解釋,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可開罰最高3600元罰鍰。
原PO在Mobile01論壇上發文表示,他日前收到一張罰單,違規原因是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讓他疑惑詢問,「我想請問我騎機車既不是變換車道也沒有轉彎,所以沒打方向燈,因為我網路上查詢,查不太到類似情況,只查到汽車停停車格需要打方向燈,請問我停在馬路上的機車停車格也要打方向燈嗎?」
文章一出後立刻掀起熱議,網友紛紛回應,「被罰很正常吧,這個本來就要打燈」、「有沒有規定我是不知道,但我騎車要這樣停車我是會打右轉燈,人下車了開始牽了才會把燈弄掉」、「要,之前被警察勸導過,當時警察在開單旁邊沒停在格子裡面的機車,警察就叫我方向燈打一下再停進去」、「你打方向燈了,後方的車就知道你要路邊停靠,就能先慢下來留意你的動作」、「我看根本沒有人在打啊」、「這真的是許多人都沒注意到的」、「沒有聽過有這種案例」。
對此,有網友解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下列規定「減速暫停時,應顯示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垂伸,手掌向後之手勢」、「允讓後車超越時,應顯示右邊方向燈光,或由駕駛人表示左臂向下四五度垂伸,手掌向前並前後擺動之手勢」。
另外,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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