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面對加密貨幣(虛擬資產)投資時,在損失可以控管的情況下去嘗試看看,決定資產該如何配置,唯有學習跟接受才能面對未來更多新興科技的到來。」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專任副教授兼主任林盟翔,在第六屆《Hit FinTech》金融科技產業高峰會中表示。
加密資產(虛擬資產)必須要跟金融商品或服務連結在一起,才能創造出市場上的波動,但舊有市場跟新有市場上的監理跟秩序,該如何做維持與破壞呢?
林盟翔指出,其實加密資產與各類商品相同,均是乘載法幣交換的工具、渠道或方式。
借鑑日本以支付為中心建構加密資產相關法規制定,就能直指加密貨幣監理之核心。
「大家購買加密貨幣,目的不外乎是換取法幣的價值,或是把加密貨幣當作支付工具,所以當法規是從支付本質與作用及影響下手,多方因支付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就可以得到平衡,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保護之前提下,市場也可以讓他自己有序發展了!」他補充道。
而身為教授的林盟翔時常接觸到年輕學生,他建議剛開始投資加密貨幣時,可以選擇定期定額購買,當額度產生風險就退場,而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覺得加密貨幣(虛擬資產)就是詐騙。
畢竟加密貨幣(虛擬資產)、NFT、元宇宙都與新興科技技術息息相關,唯有持續以開放心胸學習與接受才能面對未來更新科技的到來。
「銘傳金融科技學院之教育方針就是培養多元思考及跨域學習應用,學生應接觸新興科技,尤其是與金融科技相關之所有領域,因此我們鼓勵學生去進行加密貨幣(虛擬資產)之交易,這樣對於該虛擬資產之性質、項目、交易方式、交易所入出金、信託、冷熱錢包、區塊鏈、分散式帳本技術等知識才會有所領略及理解,這是消費者保護與教育賦權重要基礎,才能夠理解真正破壞式創新的賦能意義。」他強調。
而同時服務兩個金融消費者保護單位的林盟翔特別提到,除了教育外,主管機關與金融科技服務提供者之共同協力更不可或缺。「主管機關對加密貨幣(虛擬資產)除了STO涉及到證券市場、傳統金融金流之洗錢防制兩部分外,不直接表態納入監管之態度,正是具有創新開放思維的證明。若加密貨幣(虛擬資產)成為納管後的金融商品或服務,此時只有金融機構與被許可(例如特定組織、試辦或是沙盒等)者始能銷售,反而扼殺了目前流通之管道。新興發展對於既存金融秩序之相互扶持與依存,為監理創新的核心,加密貨幣(虛擬資產)應再多觀察發展帶來的影響,若風險可控亦可與一般流通商品等視,並不必然要以金融角度監管,但也應更積極放寬與鼓勵金融機構與新創事業參與試辦與沙盒,才能找出適當之類型化商品與對應之提供者。」他補充道。
至於以ERC-721為基礎設計之NFT,具有獨特性、不可分性、不可互換性、防盜性等特質,目前在FATF認知上與虛擬資產不同,需要依據個案認定當具有投資或是支付目的時,會成為洗錢防制納管之對象,本質上應視為法律權利之數位加密證明,例如NFT數位藝術品、票務、遊戲等,不需要特別設立主管機關監管。
「然而,NFT進行虛實整合與成為現實通往虛擬世界的關鍵,運用到金融領域時,則由金融主管機關依其專業單獨針對其涉及的項目與性質進行監理即可,例如過去曾有人提到NFT+STO或是募資的概念,監理重心要放在同次發行之每個NFT乘載的法幣交換價值不同,募集資金上會否造成應募者權利義務破壞與公平性,以及如何消弭詐騙,都是很重要的問題。」他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