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水伯在一場車禍意外中,不幸身故,在生前有以太太為被保人,自己為要保人投保,此時,保險公司通知阿水嬸要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同意,才能指定另一個人為新的要保人,但阿水嬸的孩子都長大離鄉工作了,且為了阿水伯的後事忙到不可開交,阿水嬸想到還要花時間去處理這些事情,就一個頭兩個大。這種狀況有辦法避免嗎?
【要保人身故】
變更要保人,等同於將該保單的權利及義務轉移,但根據保險法(註1),要保人除了有繳保費義務,對於保單有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契約變更、申請貸款等權利,故保單的價值視為要保人的財產。變更要保人時,需注意贈與稅的問題(註2)。
◎ 要、被保人不同人
當要、被保人不同人時,若要保人早於被保人身故,此份保單會被視為要保人的遺產,因此,變更要保人時,其常見的程序是,需要法定繼承人或是以全戶戶籍的人檢附同意變更之相關文件,再由這些人同意指定另一個人為要保人。
以阿水伯為要保人為例,身故後的保單為阿水伯的遺產,故阿水嬸變更要保人,就得請所有法定繼承人簽名同意,而新的要保人亦要法定繼承人同意才得以變更完成。
◎ 要、被保人同一人
當要、被保人為同一人時,就不會有先後身故,變更要保人需要其他人同意的狀況發生。因此,若要保人身故,就等同於被保人身故。
以阿水伯為例,若投保壽險時,要、被保人皆為阿水伯本身,身故後按保單內容,給付一百萬身故保險金給受益人阿水嬸,其保單在給付後即終止契約,該份保單也就沒有後續的問題了。
835小編提醒,要保人不論是身故後變更,或是生前變更,其新指定的要保人與被保人之間,都必須要具有保險利益關係(註3)!
一般來說,要保人為負有繳費義務的人,如爸爸為家庭經濟支柱,以自身為要保人,替太太及小孩投保,並附加要保人豁免保費條款(註4),這種要、被保人不同的狀況,一旦爸爸(要保人)因故達到豁免保費之條件時,家人便能豁免保費。但若無其他特殊考量,建議要、被保人盡量為同一人,因為常見的情況有夫妻的保單互為要保人,若不幸其中一人身故,可能就會遇到阿水嬸的問題,在阿水伯(要保人)身故後,變更其保單的手續繁複,因此,在夫妻共有財產的狀況下,835小編建議,要、被保人同一人,較能夠避免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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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保經/保代/業務員簽訂契約,會有權益上的差別嗎?
★ 要保書的「告知事項」要親自填寫並誠實告知
註1:「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註2:「轉讓保單,可能會被課贈與稅唷!」
註3:「有錢為什麼不能買保險?─保險利益的必要性」
註4:「因故沒收入,保費可不可以不要繳?-保單豁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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