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名下有美容按摩業、投顧公司、室內裝潢等公司,還擁有冠天下、6星集等連鎖按摩會館的國內知名富商向詠強,有2次酒駕前科,111年再度酒駕撞死穿越馬路的新加坡籍空少,酒測值達每公升0.58毫克,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向徒刑6年8月,二審及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向詠強過去有2次酒駕的紀錄,分別於104年2月10日、108年1月3日,酒駕上路而被判刑4月確定,且其駕照也因酒駕案件於108年1月4日被裁處吊銷,這次是無照駕駛及酒駕肇事撞死人。
檢方起訴指出,111年11月1日下午向男先喝了半瓶紅酒,到他經營的舒療店按摩,晚上開著保時捷休旅車回新北市新店區住所,晚上8時52分,向男開車行經北市敦化南路二段快車道,遇上新加坡籍美國聯空航空空少違規闖越馬路,當時向男的車速已超過該路段的50公里限速,不幸撞上該名空少。造成空少因車禍造成第5節頸椎骨折、左側血、氣胸,造成神經出血性休克不治。
向詠強辯護人主張,被告從飲酒結束到駕車上路,時間相隔約5至6個小時,並非飲酒結束後不久即駕車上路,且被告在案發後坦承全部犯行,又已經盡力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新台幣800萬元,加上強制險的200萬元,家屬已獲1000 萬元賠償,本案實屬情輕法重,應有刑法第59條規定的適用。
不過,歷審都認為,被告前2次被查獲的酒後駕車案件,飲酒後到駕車上路時間也均相隔4至5個小時,可見從過往經驗來看,被告應當知悉以其身體而言,5至6個小時的酒精代謝時間是不足的,但被告仍然飲酒後僅休息5至6個小時即駕車上路,當然無法認為其酒後駕車有值得同情之處。
至於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盡力賠償死者家屬的行為,當然值得肯定,但也無法認為被告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有何特殊的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被告刑期的餘地。判刑6年8月確定。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