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貨車司機於2017年間送貨時,突然左半邊麻痺、腦幹出血死亡,家屬提告求償,一審敗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將呂的工時認定結果送台大醫院鑑定,改認定他是過勞死,逆轉改判公司須賠償486萬餘元。可上訴。
家屬提告主張,呂男擔任貨車司機,工作內容除載送貨物至公司指定客戶地點外,尚須於第1趟次出車前、最末趟次回來後進行理貨、疊貨,假日也經常加班。呂2017年3月31日中午12時許,駕駛貨車至工廠門口時,突然感到身體左半邊麻痺、視線模糊,經送醫診斷為腦幹自發性出血,2017年5月25日因出血性腦幹中風引發之急性心肺衰竭死亡。
家屬認為,呂生前並無腦血管或心臟疾病之病史,顯係任職期間經常超時加班,導致出血性腦幹中風死亡屬職業災害,請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求公司補償另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求賠償。
高院送台大醫院鑑定,鑑定結果認定,呂從事之工作符合「不規律的工作」。其工作亦符合「需在一定的期間內(如交期等)完成的困難工作」、接近發病時期伴隨「工作異動之工作相關事件,因而符合「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呂死亡屬職業災害。
高院判決,呂的公司應賠償4名家屬慰撫金100萬元、160萬2424元(包括慰撫金及扶養費)、179萬6195元(包括慰撫金及扶養費)46萬7749元(包括慰撫金及喪葬費)共486萬6368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