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戴姓男子去年拿著一疊中油曾發行的95無鉛汽油加油券要加油,結果遭到拒絕,他打電話向中油客訴無果,氣得告上法院要求償3倍價值賠償。不過中油主張禮券定型化契約是在2021年才施行,而早年的加油券不受規範,拒絕賠償,案經審理,中油勝訴免賠。
根據判決指出,2024年7月戴男拿著中油曾發行的95無鉛汽油加油券要加油,而按照券上的面額可加215公升汽油,目前市價約6585元,但卻遭到中油拒絕。被拒絕的戴男相當憤怒,還為此致電到中油客服,要求他使用這些加油券,最終客訴無果,將中油告上法院。
案經審理,戴男主張,中油發行的加油券並沒有記載使用期限,所以中油不能拒絕他使用,更搬出《消費者保護法》,另外要求賠償3倍約26340元。
中油則反駁,戴男所持的加油券確實是中油在1996、1997年所發行,但該公升式加油票早在2003年7月1日起就公告停止使用,當時民眾可於公告期間更換為金額式加油票。
中油強調,根據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從2021年1月1日才施行,戴男所持的加油券自然不受規定規範,且戴男去年進線客服主張要使用加油券時,也已經超過15年的請求權時效。
法官認定,雖然戴男所持的加油券上沒記載使用期限,但戴男超過民法請求權時效,而與加油券的使用期限無關,若有人在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前提起訴訟,還是可以要求中油給付。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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