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點新聞Chloe編輯整理
父母想要贈與現金給子女,每年每人只有244萬的免稅額,超過這個數字就要另外繳稅,讓許多父母都相當頭大。不過,高雄市國稅局卻透露有一個方法,能讓子女一年內接受父母贈與的金額達到688萬。
(示意圖/藝點新聞)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每年除了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以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王先生的女兒於113年6月結婚,若王先生夫妻在113年度無其他贈與,於女兒結婚時,王先生贈與禮金350萬元,王太太贈與禮金344萬元,則王太太無須繳納贈與稅(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344萬元),王先生須繳納贈與稅6,000元〔(350萬元-244萬元-100萬元)× 10%=6,000元〕。
只要在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父母各自因子女婚嫁贈與財物100萬元內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合法節稅。若婚嫁贈與禮金超過100萬元部分,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可以免辦理贈與稅申報,惟須保存相關資金流程資料(如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存摺或定存單影本等),俾供日後稽徵機關據以核認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