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43歲吳姓男子去(2024)年11月21日帶著4歲女兒、2歲兒子買麵包時,因為女兒選購麵包遲疑等問題,竟情緒失控,對女兒以掌摑臉、再腳踹,又將兒子及所坐推車一併推倒,路人見狀上前保護安撫2童及報警,警方到場將吳男逮捕送辦。台南地方法院今天(14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3月,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案發後,警方將吳男的女兒、兒子一起送醫院治療及驗傷,發現他的女兒左臉、前胸有紅痕、右膝、左膝擦挫傷;兒子背部、臉部擦挫傷,依現行犯逮捕送辦。
吳男坦承,他對女兒掌摑臉部及腳踹,但未推倒兒子所坐推車,女兒左、右膝的紅腫傷痕不是他所踢傷。
台南市政府社工及警方對吳男提出指控,並有成大醫院受理2童家暴事件的驗傷診斷書、女兒受傷照片,以及警員密錄、監視器畫面佐證,檢察官認定吳男涉及對女兒、兒子的家暴案件事證明確。
檢方起訴指出,雖無證據顯示吳男涉及長期凌虐2童,也沒有通報指2童身心健全或發育已受妨害,無法認定吳男所為涉犯妨害幼童發育罪,依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起訴請求加重其刑。
法官審理後認為,吳男與2童為親子關係,對身心尚未發育完整的兒童,吳男本應克制自身的情緒,以細心、耐心對待,竟僅因女兒在選購麵包時遲疑不定等問題,即以逾越父母懲戒權傷害2童,侵害2童身體,恐對於2童在成長過程中造成負面影響,依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造成傷害,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處3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得依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