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奕緯/綜合報導
憲法法庭今(20)日下午3時宣判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釋憲案,大法官維持多年來的一貫見解,認為死刑並未違憲,因此做出合憲性解釋,但須限縮適用範圍。
憲法法庭20日宣判。(圖/中天新聞)
死刑釋憲指的是透過憲法解釋,檢視死刑是否符合憲法精神,特別是在保障人權、生命權及免於酷刑的條文下,由相關機構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請求釐清死刑的合憲性。司法院曾在1985年、1990年和1999年對死刑進行過3次釋憲(釋字第194號、263號及476號解釋),認定死刑不違憲。然而,隨著社會對死刑存廢的爭議不斷,針對死刑的討論始終未曾停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61規定,死刑犯判決定讞後,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3日內執行之,然而,法務部是否簽准以及簽准的時間並無強制性規範。如果案件涉及再審或非常上訴,檢察官可以請求法務部重新審核執行事宜。
近年來廢死團體聲援,許多死刑犯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儘管最高法院已判決死刑定讞,執行死刑的權限仍屬於法務部。在法務部尚未簽准的情況下,即使判決確定,死刑亦無法執行。目前,共有37名死刑犯仍在監獄內等待法務部的簽准。簡言之,只要法務部核准,死刑犯隨時都有可能被抓去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