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因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在今天(20日)下午3時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前段關於犯第221條、222條妨害性自主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及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是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更多中央廣播電臺新聞
死刑釋憲案今宣判 決定台灣是否走向廢死
死刑釋憲案20日下午宣判 開放民眾旁聽
死刑釋憲案 憲法法庭20日下午3時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