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今天(30日)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人權公約關於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兒童表意等理念,營造友善融合教育環境。
修法強調特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對待。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及可及性精神,並著重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推廣融合教育理念以提升學習支持、精進師資及課程規劃、統整提供就學及輔導資訊,及強化特教支持系統與成效檢核等措施。
行政院長陳建仁裁示,修法主要為因應教育環境、資源大幅變化,兼顧身心障礙者與兒童權利公約理念;及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亦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及可及化的精神,因而進行通盤檢討,有助強化保障特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
修法草案重點包括,修正特殊教育諮詢會組成代表,增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參與,明定家長代表應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為強化其積極性,明定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
草案修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組成,納入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以維護特殊教育幼兒權益。草案增訂鑑輔會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召開相關會議時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通知參與對象,及法定代理人因特殊事由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時,得由實際照顧者出席會議。
草案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之人力、資源協助。草案也增訂幼兒園得設置特殊教育班及申請特殊教育方案。
修法草案修正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成立目的,其組成代表增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增訂學校未有特殊教育學生時,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代表參與。草案也增訂,幼兒園設有特殊教育班級數3班以上者,應設專責單位以辦理特殊教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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